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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行审79号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湖北奥星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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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湖北奥星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13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682行审79号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地址:老河口市汉江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付峥,系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磊,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渊,湖北檀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奥星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航空路6号。

法定代表人梁红星。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地税稽处(2016)5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对该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栗建伟

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

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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