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湖北汉重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13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682行审77号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地址:老河口市汉江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付峥,系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磊,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渊,湖北檀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汉重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机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地税稽罚(2015)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对该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栗建伟
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
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