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地方税务局、秭归帝元食品罐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16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527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地方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70111366678,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3号。
法定代表人:林新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秭归帝元食品罐头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55599W,地址秭归县茅坪镇西楚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侯加强,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住秭归县。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秭归帝元食品罐头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缴纳社会保险费1775359.76元及欠缴社会保险费形成的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秭归帝元食品罐头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775359.76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地方税务局,本案申请执行费20154元由被执行人秭归帝元食品罐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秭归帝元食品罐头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永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周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