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环境保护局、当阳市地方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31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582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当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友谊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曹丰华,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当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锦屏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同森,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当阳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金沙村七组。
申请执行人当阳市环境保护局、当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当阳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当地税限缴字[2017]4007号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当阳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应缴纳的排污费4417元。
经审查,2015年6月8日,当阳市环境监察大队核定当阳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6月期间应缴纳排污费2815元。2016年7月1日,当阳市环境监察大队核定当阳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6月期间应缴纳排污费1602元。当阳市环境保护局向当阳市地方税务局移送相关资料后,当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6月14日向当阳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当地税限缴字[2017]4007号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前缴纳排污费4417元。当阳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排污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当阳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当地税限缴字[2017]4007号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且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当阳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当地税限缴字[2017]4007号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士斌
审判员 冯建伟
审判员 雍少波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