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25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2801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141号。
法定代表人廖利恩,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153号。
法定代表人方仙娥,该公司董事长。
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恩施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限期缴纳通知书》,依法催促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缴清所欠社会保险费327642.29元及滞纳金。该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供了相关材料。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合法,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的《恩施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限期缴纳通知书》。
审判长 粟敦燕
审判员 向 云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