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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582执181号当阳市环境保护局、当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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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环境保护局、当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2-01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82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当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友谊路19号。

申请执行人当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锦屏大道中段。

被执行人湖北玉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长板路南段113号。

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582行审1号行政裁定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玉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当阳市环境保护、当阳市地方税务局缴纳排污费294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玉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3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太举

执行员  田殿勇

执行员  林华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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