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环境保护局、当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2-01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82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当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友谊路19号。
申请执行人当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锦屏大道中段。
被执行人,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
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582行审3号行政裁定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当阳市环境保护、当阳市地方税务局缴纳排污费33202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2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8305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太举
执行员 田殿勇
执行员 林华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