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01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691行初1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曹莉,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襄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襄阳市中原路66号。
负责人:陶志伍,该分局局长。
第三人: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茶叶城南楼12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吴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华,贺艳辉,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诉被告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第三人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第三人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对被告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第三人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信国良
人民陪审员 杨 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