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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91行审2号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与武汉致嘉钢琴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09-29 (2018)鄂0191行审2号 我要评论

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与武汉致嘉钢琴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2-07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191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拓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善宝,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刚,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武汉致嘉钢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工业园M栋3楼。

法定代表人:周致嘉。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因被执行人武汉致嘉钢琴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武经地税社处字[2017]第8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2月1日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缴清欠缴社会保险费,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撤回对武经地税社处字[2017]第8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郑 健

人民陪审员 曹 力

人民陪审员 曾凡涛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毛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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