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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281执410号之一应晓云与赤壁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应晓云与赤壁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9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281执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应晓云,女,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汪纪军,男,1977年8月2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赤壁市地方税务局。地址:赤壁市。

法定代表人:胡顺舟,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晓云与被执行人赤壁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赤壁市地方税务局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1281行初2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志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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