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管辖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23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9行辖26号
原告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梦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报请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云梦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宜在当地审理,请求指定到本院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了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云梦县人民法院的报请应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收到本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应在10日内到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受理手续,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