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国家税务局、黄金智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02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2823执异9号
异议人巴东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民族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0114789317。
法定代表人:苏荆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刚,系巴东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申请执行人黄金智,男,土家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巴东县信陵镇人民政府干部,住湖北省巴东县。
申请执行人向木贤(系申请执行人黄金智之母),土家族,1953年5月16日出生,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智,系本案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844653828。
法定代表人:史德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国双,男,土家族,1954年1月2日出生,系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智、向木贤与被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巴东县国家税务局对本院查封的被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卓越广场626、628、630、631号商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巴东县国家税务局称,卓越广场商住楼6楼的626、628、630、631号商铺系巴东县国家税务局所有。根据2012年4月17日巴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巴发改基字[2012]40号文件《关于巴东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县国税局合建卓越广场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的精神,以及巴东县国家税务局与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1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的约定,巴东县国家税务局与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建卓越广场项目。2016年12月29日,巴东县国家税务局与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有资产置换协议》中第一项约定,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巴东县卓越广场商住楼6楼的626、628、630、631号商铺作为与巴东县国家税务局进行置换的标的物。故卓越广场商住楼6楼626、628、630、631号商铺现应属巴东县国家税务局所有,系国有资产。故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626、628、630、631号商铺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7年2月17日,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黄金智诉被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执行人黄金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卓越广场商铺。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鄂2823民初3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卓越广场526、529、606、619、620、622、624、625、626、628、630、631号商铺及一单元801、806、901、1001、1401、1402、2001、1506、1606、1706、2006号住房。
另查明,2012年4月17日,巴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巴发改基字[2012]40号文件《关于巴东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县国税局合建卓越广场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意巴东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巴东县国税局合建的“巴东县卓越广场项目”先予立项。2011年9月1日,巴东县国家税务局与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巴东县国家税务局将位于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128号所属房产与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拆迁后合建商住综合楼。2016年5月23日,卓越广场商住综合楼房屋修建竣工。2016年12月29日,巴东县国家税务局与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有资产置换协议》,约定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巴东县卓越广场商住楼6楼的626、628、630、631号商铺作为与巴东县国家税务局进行置换的标的物,并共同在不动产中心对被置换的标的物进行产权登记。2018年,巴东县国家税务局与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该商住综合楼不动产证书,该商住楼权利人为巴东县国家税务局和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性质属共同共有。
2018年4月,异议人巴东县国家税务局在不动产中心对被置换的标的物进行产权登记时,发现被置换的巴东县卓越广场商住楼6楼的626、628、630、631号商铺已被本院查封。2018年4月26日,异议人巴东县国家税务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以卓越广场商住楼6楼626、628、630、631号商铺属巴东县国家税务局所有,系国有资产,要求解除对626、628、630、631号商铺的查封。2018年4月28日,经异议人巴东县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人黄金智(即向木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协商并达成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巴东县卓越广场商住楼6楼的626、628、630、631号商铺的查封,对原已查封的商铺的住房继续查封,并增加查封巴东县卓越广场433、434、614号商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巴东县卓越广场626、628、630、631号商铺的查封;
二、另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巴东县卓越广场433、434、614号商铺;
三、继续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卓越广场526、529、606、619、620、622、624、625号商铺及一单元801、806、901、1001、1401、1402、2001、1506、1606、1706、2006号住房;
四、上述查封的房屋由被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管,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对查封的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处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六、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时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继宏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向 葵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覃永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