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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5行审193号武汉市汉阳区地方税务局、武汉市海鸥防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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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阳区地方税务局、武汉市海鸥防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3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105行审19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梅涛,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月云,系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毛国敏,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海鸥防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孟家铺2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地方税务局对被执行人武汉市海鸥防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武汉市汉阳区地方税务局撤回对汉阳地税永丰所社处字[2017]第003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春琳

人民陪审员  胡 君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芬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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