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湖北  >  (2018)鄂0602执742号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襄阳中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02执742号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襄阳中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9-29 (2018)鄂0602执742号 我要评论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襄阳中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27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02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宝,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襄阳中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新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58823814-X。

法定代表人吴运东,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与被执行人襄阳中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作出的襄城地税社征字[2017]30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中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茂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征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