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5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9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孝感市崇文路5号。
负责人杨建勇,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盛静,女,该局公务人员。代理权限:签收法律文书,在审查执行阶段协助人民法院处理有关事项。
被执行人: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槐荫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颜新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依职权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因该被执行人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执行案多起(为系列案件),该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槐荫大道的土地,由孝感市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严新进案件的案件首封,本案无法处置。同时,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现本案执行立案已超过三个月。本院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未向本院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鄂09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波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鲁 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丽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