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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91行审2号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09-29 (2018)鄂0691行审2号 我要评论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10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691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原路66号。

负责人:陶志伍,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江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61492261.

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地税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襄高地税社征字[2017]601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23日,高新地税分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作出襄高地税社限缴字[2017]6114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认定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531844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70295元,工伤保险费38989元,生育保险费18385.3元,失业保险费34889.2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894402.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限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15日内到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税费服务局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告知事项: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通知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送达。2017年7月25日,高新地税分局作出襄高地税社征字[2017]601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限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缴纳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894402.96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并告知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于当日向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送达。2017年11月17日,高新地税分局作出襄高地税社限字[2017]6258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认定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17年9月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602926.4元,基本医疗保险费308061元,工伤保险费44442.77元,生育保险费20520.1元,失业保险费37800.8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013751.07元。限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前到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缴纳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013751.07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8年4月10日,高新地税分局作出襄高地税社催字[2018]6072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限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催告书10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013751.07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催告书于2018年4月16日向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因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缴纳,高新地税分局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该《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襄高地税社征字[2017]601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董 啸

人民陪审员 杨 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心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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