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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02行审46号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2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1102行审46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79号。

负责人:刘磊明。

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南湖工业园南湖二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035325-1。

法定代表人:戴元林。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黄国税稽罚[2016]500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2016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税收违法行为。2016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2016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黄国税稽罚[2016]500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对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处偷税一倍罚款84,173.61元;2.对被执行人购进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行为处以10,000元;3.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并于2016年10月18日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上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黄国税稽罚[2016]50011号税务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罚款共计144,173.61元。

审判长  孙丽霞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朱 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曼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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