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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21行审74号国家税务总局团风县税务局、湖北科迪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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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团风县税务局、湖北科迪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31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1121行审7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团风县税务局,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湖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10112665178。

法定代表人:程高峰,局长。

被申请人:湖北科迪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98025292C。

法定代表人:何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团风县税务局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8年1月19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团地税社征字(2018)1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五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团风县税务局作出的团地税社征字(2018)1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德明

审 判 员  熊进喜

人民陪审员  杨梦妮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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