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湖北  >  (2018)鄂0102执2176号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2176号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09-29 (2018)鄂0102执2176号 我要评论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3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2执217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合作路13号君安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汉口北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郑应存,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02行初5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罚款人民币410367892.2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487768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367892.2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敏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