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地方税务局、湖北保康林江水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19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626行审39号
申请人保康县地方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26011200606M,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清溪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保康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被申请人湖北保康林江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康林江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6764632326,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河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秦崇江,保康林江公司总经理,
保康县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保康林江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2017年10月25日保康县地方税务局作出保地税社征字〔2017〕1号《保康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确认保康林江公司应缴未缴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97875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42270元,工伤保险费13305元,失业保险费16062.09元,生育保险费6938.85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476450.94元。保康县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保康林江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限保康林江公司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保康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476450.94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保康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0月26日给保康林江公司送达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保康林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保康县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5月14日给保康林江公司送达了履行义务催告书,保康林江公司至今仍未执行。2018年7月17日,保康县地方税务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保康地方税务局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保康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保地税社征字〔2017〕1号《保康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刚惠
审判员 **青
审判员 王兴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清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