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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2823行审25号国家税务总局巴东县税务局、恩施州巴东县宝塔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巴东县税务局、恩施州巴东县宝塔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8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2823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巴东县税务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民族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迪,系国家税务总局巴东县税务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宝塔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东壤口镇黄腊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844533574。

法定代表人刘仕平,董事长。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巴东县税务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保险费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巴东县税务局在申请时未提供相关生效处理决定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许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巴东县税务局巴地税社强申字(2018)第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所申请的事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恩族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恩族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刘 念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永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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