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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行初字10号邹远国与麻城市人民政府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邹远国与麻城市人民政府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29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鄂11行初字10号

原告邹远国,男,现年61岁,汉族,农民,湖北省麻城市人,住址麻城市。

被告麻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告邹远国诉被告麻城市人民政府违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征收税费活动中,乱征乱派,加重了农民的税费负担。原告自1996年起先后上访70余次,被告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以拖欠税费为由,于2000年4月12日被拘留15天。请求人民法院,审查被告自1994年至2002年征税和集资及摊派费用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违法征收的各项款项4352.10元予以退还;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公安机关依法保护诉求。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审查麻城市人民政府征收税费行为的合法性时间段为1994年至2002年,原告的起诉期限已经远远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邹远国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人民法院。

审判长  詹光源

审判员  陈 军

审判员  骆 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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