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武汉腾飞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6-18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103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启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贵华,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腾飞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区第A幢A1单元23A层17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蕾。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江税社处字[2019]第060002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申请人武汉腾飞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送达的江税社处字[2019]第060002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武汉腾飞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你单位应缴未缴截止2019年04月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06399.09元,基本医疗保险费40191.14元,工伤保险费788.26元,失业保险费3941.02元,生育保险费2758.7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54078.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2019年07月05日和2019年07月12日,我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江税常青社限缴字[2019]第060002号和江税常青社限缴字[2019]第060004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于2019年08月02日前来我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54078.21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9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银行查询被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查询到被申请人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019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送达江税社担通字[2019]第060001号《责成提供缴费担保通知书》,责成被申请人提供缴费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送达江税社强告字[2020]第060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收到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被申请人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的江税社处字[2019]第060002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申请执行的江税社处字[2019]第060002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管秋荣
审判员 **兰
审判员 温光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宇强
书记员肖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