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湖北  >  (2016)鄂0682行审292号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老河口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鄂0682行审292号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老河口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老河口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18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鄂0682行审292号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下称老河口市地税局),地址:老河口市汉江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付峥,系老河口市地税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蔚,老河口市地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波,湖北檀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老河口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老河口市洪山嘴镇。

法定代表人王伟。

老河口市地税局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地税5社处字(2016)第5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对该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老河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向其出具的关于老河口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01年1至2月的养老核定数据错误,导致老河口市地税局对该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错误为由,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口市地税局认为向老河口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在数据核定上存在错误,主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老河口市地税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杨继锁

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

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雪琳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