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湖北  >  (2016)鄂0881行审27号钟祥市地方税务局与黄祥非诉审查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鄂0881行审27号钟祥市地方税务局与黄祥非诉审查一案执行裁定书

钟祥市地方税务局与黄祥非诉审查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01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881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地方税务局

被执行人黄祥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钟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钟地税稽处(2016)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钟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钟地税稽处(2016)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

本院认为,钟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6年10月27日作出钟地税稽处(2016)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祥送达,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黄祥的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钟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钟地税稽处(2016)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精华

审 判 员  周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前梅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