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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彩红与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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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彩红与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07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2822行初48号

原告易彩红,女,生于1990年9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民族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世伟,该局局长。

第三人恩施晨龙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丙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彩红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易彩红于2019年9月2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彩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彩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主文)

审判长  张绍红

审判员  李纯斌

审判员  刘永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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