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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随州市宝林药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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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随州市宝林药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24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1303行审5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白云大道办公区。

负责人陈明贵,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宝林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8H9PAXE,地址:随州市南郊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敬玲。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随税稽罚[201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随税稽罚[201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宝林药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随税稽罚[201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已经生效并有可执行内容。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宝林药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随税稽罚[201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随州市宝林药业有限公司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300000元义务。罚款应自2019年2月2日起每日按3%计算加处罚款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但加处罚款不得超过本金。

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 判 长  靳鹏程

人民陪审员  王保东

人民陪审员  王先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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