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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黄石港区税务局、黄石华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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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黄石港区税务局、黄石华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3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202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黄石港区税务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

负责人:张清理,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黄石华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黄石市江北农场div>

法定代表人:石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黄石港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黄石港区税务局)因被申请执行人黄石华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港税社处字[2019]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黄石港区税务局提交的《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所列行政相对人名称均为“黄石市华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而根据黄石港区税务局提交的行政相对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社会保险欠费证明》,行政相对人名称应为“黄石华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华科公司)。可见黄石港区税务局在制作税务等文书时存在笔误。

在不考虑黄石港区税务局是否存在笔误的情形下,本院审查本案所涉非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黄石港区税务局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黄石华科公司送达税务文书,而向黄石华科公司公告送达港税社处字[2019]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黄石华科公司收到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黄石港区税务局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黄石港区税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黄石华科公司履行义务。对于催告书的送达时间,自黄石华科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黄石港区税务局可以在法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后两者期限未届满之前实施催告,送达催告书。本案中,黄石港区税务局作出催告书时,黄石华科公司尚未收到决定书,且黄石港区税务局未提交催告书的送达回证或公告证明,因此,黄石港区税务局履行催告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决定书载明的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金额517,668.27元,与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社会保险欠费证明记载的金额480,695.48元不一致,黄石港区税务局应当核实决定书记载的欠缴金额是否准确。

综上所述,对于本案所涉非诉行政行为,应当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黄石港区税务局作出的港税社处字[2019]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林 峰

审 判 员  阮 珊

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

二0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田也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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