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松山、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拍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5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83执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松山,男,生于1970年5月4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3MB1970113Q。
负责人:范铭,局长。
申请执行人周松山与被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拍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23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