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建始县税务局、熊益菊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3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22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局建始县税务局。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民族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世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解焕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崇新,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熊益菊,女,生于1981年8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张家胜,男,生于1975年5月1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局建始县税务局与被执行人熊益菊、张家胜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原建始县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建地税处[2018]2-20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税款24680.40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鄂2822行审11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生效后,本院行政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除有居住用房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19年6月19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益菊、张家胜在湖北聚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租金24950.40元,并给湖北聚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反馈意见:熊益菊、张家胜以按揭方式购买商铺,因二人从2017年8月4日起未向银行偿还按揭款,银行已从该公司帐户上扣除其所欠按揭款,现该商铺产权属于鸿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家荣
审 判 员 刘国儒
人民陪审员 陈大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