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神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浠水县税务局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31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5民初2531号
原告:浠水神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滨江5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64134738E。
法定代表人:任支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定国,浠水县清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710181110096,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撤销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学军,浠水县清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71001110361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撤销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浠水县税务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5MB15082280。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祥,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610471071,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浠水神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浠水县税务局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浠水神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浠水神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浠水神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浠水神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陈国飞
人民陪审员 :周迎春
人民陪审员 : 李 琼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一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