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1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160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
被执行人: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div>
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73851.46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志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