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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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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1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160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

被执行人: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div>

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73851.46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志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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