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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登玲与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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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登玲与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01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2822行初34号

原告粟登玲,女,生于1978年10月1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

委托代理人周乃庆(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民族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世伟,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登玲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粟登玲于2019年7月19日以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粟登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粟登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绍红

审判员  刘永波

审判员  李纯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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