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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曹菊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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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曹菊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9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2822行审18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民族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世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解焕婷(特别授权),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崇新,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菊芳,女,生于1972年10月16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侯义江,男,生于1972年11月18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原建始县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建地税处[2018]2-08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提交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于2019年4月15日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处理决定书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建始县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建地税处[2018]2-08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绍红

审 判 员  李纯斌

人民陪审员  贺继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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