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曹菊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9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2822行审18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民族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世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解焕婷(特别授权),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崇新,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菊芳,女,生于1972年10月16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侯义江,男,生于1972年11月18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原建始县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建地税处[2018]2-08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提交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于2019年4月15日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处理决定书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建始县税务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建始县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建地税处[2018]2-08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绍红
审 判 员 李纯斌
人民陪审员 贺继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