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龙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29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103行初29号
原告吴明龙,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孟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燕,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科,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明龙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赔偿,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明龙向本院提起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案件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明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明龙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明龙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梅小丽
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
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肖雪君
书记员刘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