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郧西县税务局、郧西县环境保护局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8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22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郧西县税务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男,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郧西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阮绪涛,男,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郧西县龙王沟大理石矿。。住所地:郧西县安家乡八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宋玉平,系该企业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2018)鄂0322行审43号国家税务总局郧西县税务局、郧西县环境保护局与郧西县龙王沟大理石矿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郧西县龙王沟大理石矿停产歇业多年,又无人值守,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加之地方政府已封山育林,禁止采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2行审43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