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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郧西县税务局、郧西县环境保护局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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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郧西县税务局、郧西县环境保护局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8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22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郧西县税务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男,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郧西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阮绪涛,男,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郧西县龙王沟大理石矿。。住所地:郧西县安家乡八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宋玉平,系该企业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2018)鄂0322行审43号国家税务总局郧西县税务局、郧西县环境保护局与郧西县龙王沟大理石矿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郧西县龙王沟大理石矿停产歇业多年,又无人值守,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加之地方政府已封山育林,禁止采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2行审43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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