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古琨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3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1102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00MB17260221。
法定代表人:邓志峰。
被执行人:古琨麟,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黄国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119.66元及加处罚款5,119.66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被执行人古琨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车辆购置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鄂J×××**的凌派车在公安部门车辆档案内存档完税证明系伪造。2018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黄国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古琨麟少缴车购税税款罚款5,119.66元及加处罚款,并于2018年2月4日邮寄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上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黄国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古琨麟少缴车购税税款罚款5,119.66元及加处罚款5,119.66元。
审判长 孙丽霞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朱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曼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