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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地方税务局、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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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地方税务局、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5-03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112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黄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薇,该局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家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东西湖地税局)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地税二所社处字【2015】第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丽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本金人民币15,155,439.68元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1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作出东地税二所社限缴字【2015】第0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认定被执行人玛丽公司欠缴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239,981.7元;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688,320.84元;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基本养老费5,084,894.04元;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基本养老保险费3,753,121.41元,基本医疗保险费981,071.35元,大额医疗28,658元,工伤保险费98,674.38元,失业保险费211,816.51元,生育保险费68,901.45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共计15,155,439.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限被执行人玛丽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前到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5,155,439.68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当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将该通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玛丽公司。被执行人玛丽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并未如期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9月19日,武汉市东西湖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向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地税局提供了《关于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欠缴的函》及被执行人玛丽公司欠缴的具体明细表。2016年9月29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作出东地税二所社处字【2015】第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限被执行人玛丽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前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5,155,439.68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地税局查询被执行人玛丽公司存款账户,该账户被部分冻结,账户余额669,785.83元,冻结金额18,642,419.64元。因账户余额不足,武汉市东西湖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向被执行人玛丽公司下达了东地税二所社担通字【2016】第01号《责成提供缴费担保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玛丽公司在2016年1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地税局提供金额为15,851,018.62元的缴费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2016年1月22日该所将通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玛丽公司。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提供担保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3月29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作出东地税二所社强告字【2016】第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到申请执行东西湖地税局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15,155,439.68元及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将强制执行。当日该所将催告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玛丽公司。至今,被执行人玛丽公司仍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2017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地税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地税二所社处字【2015】第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玛丽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15,155,439.68元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玛丽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收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地税局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后三个月的申请期限,且提供的超期理由并不适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东地税二所社处字【2015】第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本金人民币15,155,439.68元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杨汉平

审判员 黄汉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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