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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地方税务局、武穴市洪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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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地方税务局、武穴市洪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3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1182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8445294-4。

法定代表人:方建,局长。

被执行人:武穴市洪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权。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地税稽罚[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武地税稽罚[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武地税稽罚[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少亮

审判员  杨建农

审判员  宋文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蒋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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