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地方税务局、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
发布日期:2018-05-3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1182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8445294-4。
法定代表人:方建,局长。
被执行人: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石佛寺镇中兴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343645-8。
法定代表人:郑美应。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地税稽罚[2015]8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武地税稽罚[2015]8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武地税稽罚[2015]8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少亮
审判员 杨建农
审判员 宋文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蒋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