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地方税务局与襄阳恒立铸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28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625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襄阳恒立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地税五(社)决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7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税务局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地税五(社)决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社保费10560773.68元为由,决定如下: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15日内到谷城县地方税务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0560773.68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的滞纳金。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谷地税五(社)决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地税五(社)决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刘 斌
审 判 员 谭明志
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