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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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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02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304行审164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湘潭市宝塔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该单位科员。

被执行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18号高新科技大楼10楼。

法定代表人赵延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被执行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就其作出的潭高地税罚[2016]2015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立案审查。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5月24日以未履行法定催告程序为由,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立宏

审 判 员  杨 鸿

审 判 员  葛 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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