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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宏鑫沙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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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宏鑫沙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9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81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晓红,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海宁市宏鑫沙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柏士庙46号。组织机构代码:05687777-6。

法定代表人:汤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海宁市宏鑫沙发有限公司税务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及公司所在地村委做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早已歇业。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宁市宏鑫沙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跃宁

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

代理审判员  濮 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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