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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执600号岳阳市地方税务稽查局、岳阳日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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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地方税务稽查局、岳阳日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22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6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地方税务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郝传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海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领,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岳阳日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正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地方税务稽查局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9月27日对岳阳日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岳地税稽处[2016]8号税务处理决定。

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岳阳市地方税务稽查局作出的岳地税稽处[2016]8号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地方税务稽查局的岳地税稽处[2016]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是2016年9月27日作出,于同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局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日期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岳阳市地方税务稽查局岳地税稽处[2016]8号税务处理决定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周四平

审判员 江 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许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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