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地方税务局与澧县华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4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723行审10号
申请人:湖南省澧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
被申请人:澧县华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章礼。
2017年11月27日,本院收到澧县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该局对澧县华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澧地税稽处(2015)9号税务处理决定及澧地税稽罚(2015)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即对责令澧县华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追缴税款292332.66元,滞纳金按规定收,罚款156166.33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湖南省澧县地方税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局对澧县华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澧地税稽处(2015)9号税务处理决定及澧地税稽罚(2015)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期限已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起诉(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于澧县地方税务局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澧县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卢业锋
审判员 蒋 娣
审判员 田京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