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0-28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0902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住所地:益阳市康复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向阳,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燕,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益阳九联砂石有限公司
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傅国平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7日对益阳九联砂石有限公司作出的益国稽税稽处[2014]第3号税务处理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益国稽税稽处[2014]第3号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3年7月18日至10月18日对益阳九联砂石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益阳九联砂石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少缴或者不缴增值税2941192.77元。2014年10月7日对益阳九联砂石有限公司作出益国稽税稽处[2014]第3号税务处理决定:益阳九联砂石有限公司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追缴益阳九联砂石有限公司增值税2941192.77元。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向本院提交了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签证、应补增值税分月计算表、增值税销项税额调整表、税务检查结果明细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总分类账、主营业务收入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联合经营情况说明及协议书、补充协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税务稽查报告、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账务调整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和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益国稽税稽处[2014]第3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益阳九联砂石有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税义务。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益国稽税稽处[2014]第3号税务处理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蔚
审 判 员 魏少敏
人民陪审员 柳慧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易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