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湖南  >  (2016)湘0581行审27号武冈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沈云发税务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湘0581行审27号武冈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沈云发税务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沈云发税务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1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0581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负责人夏俊鸿,武冈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沈云发,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地税稽罚[2015]0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地税稽罚[2015]0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称,被申请人沈云发转让武冈市邓家铺镇杨柳冲村3组门面地,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共计117172.3元,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武地税稽罚[2015]0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人罚款70303.38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申请强制执行,由被申请人交纳罚款70303.38元。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询问笔录、费用结算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罚款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沈云发转让武冈市邓家铺镇杨柳冲村3组门面地,未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共计11717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受处罚,交纳罚款70303.38元。申请执行的武地税稽罚[2015]0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武冈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武地税稽罚[2015]0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执行费900元,由被执行人沈云发承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曾建黔

审 判 员  杜文池

审 判 员  罗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龚 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