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俊与邵阳市北塔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22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05行申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启俊,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阳市北塔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K2836851-5。
法定代表人:杨志军,男,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吴启俊因与被申请人邵阳市北塔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院(2014)邵中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启俊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没有对邵阳市北塔区地方税务局不公开国安大酒店等十三户纳税人交纳的房屋租赁税(或房产税)等相关各税的政府信息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和认定,要求撤销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3)北行初字第219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4)邵中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邵阳市北塔区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为再审申请人吴启俊要求公开国安大酒店等十三户纳税人的相关政府信息,可能损害上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遂向十三户纳税人书面征求意见后作出不予公开的行政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判决已予以全面审查和正确判定,故再审申请人吴启俊提出原判决没有对被申请人邵阳市北塔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和认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吴启俊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启俊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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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廖莎菲
代理审判员 张锡杲
代理审判员 彭俊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姜靓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