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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行审150号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与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与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08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0524行审150号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633179-1。

法定代表人龙庆安,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前金,男,该局稽查局副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隆回县桃洪镇工商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500420-6。

法定代表人陈琴,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税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经营房地产,隆回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收有关政策对其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少交缴纳营业税6608.65元;少交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0.43元;少交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330.43元;少交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税79.3元;少交缴纳印花税66.09元;在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6日期间少交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88.16元;在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少交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881.93元;少交缴纳印花税滞纳金57.64元;少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滞纳金1831.06元;少交营业税115983.35元;少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税5799.17元;少交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税1391.8元;少交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和普通住宅38014.74元;少交缴纳印花税1159.83元;少交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99.17元;少交缴纳营业税5763.87元;少交缴纳企业税57991.68元;。截至2016年11月18日仍尚欠缴税款244377.30元。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6月21日对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一次催缴。

本院认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对被执行人湖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准予执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3月114日对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所作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缴纳税款。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国辉

审 判 员  王晓珊

审 判 员  方祝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虹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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