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与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08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0524行审154号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633179-1。
法定代表人龙庆安,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前金,男,该局稽查局副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澄水村二组320国道旁,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034852-8。
法定代表人刘松贵,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所作的隆地税一通【2016】441401号和隆地税一通【2016】071201号隆回县地方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查明,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房地产,隆回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收有关政策对其公司资料进行核实,发现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规划面积36104.10m²,工程规划总建筑面积90260m²,预售1#、3#、5#、6#、9#、10#建筑面积37847.38m²,其中住宅面积32369.86m²,商铺面积5477.52m²。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销售住宅实收房款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904349.55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9372.09元,少交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95217.46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6852.66元,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28147.26元,少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20223.2元,共计少缴税款2674162.21元。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2016年7月12日将隆地税一通【2016】4414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和【2016】0712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怀化浩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限于2016年7月15前缴清税款。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分别于2016年6月13日、2016年11月15日对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催缴。到期后,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末履行义务。目前,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尚欠各项税款1519016.06元。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向隆回县地方税务局提交了一份关于申请分批缴纳税款和减免税款滞纳金的报告,隆回县地方税务局收到该报告后并没有作出批准行为,也未签字盖章。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没有按行政处理决定履行。该处理决定早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属欠缴税款行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准予执行。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延期分批缴纳税款和减免税款滞纳金的报告并未获得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的批准,因此该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4月14日对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岀的隆地税一通【2016】441401号行政处理决定和2016年7月12日作岀的隆地税一通【2016】071201号行政处理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隆地税一通【2016】441401号行政处理决定和隆地税一通【2016】071201号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国辉
审 判 员 方祝清
审 判 员 魏先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虹芬